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關于實施新修訂《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更新時間:2024-07-31 13:16:59 關鍵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
關于實施新修訂《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

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強化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監管,確保公眾用械安全有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已修訂并頒布了新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該規范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為配合《規范》的落實,國家藥監局特制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原則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旨在規范和指導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規范》,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的各類現場檢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的現場核查、經營備案后的現場檢查,以及其他日常監督檢查。
二、現場檢查標準與流程
1. 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
- 通過檢查: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能當場整改完成。
- 限期整改:關鍵項目(標識為“※”項)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占比≤10%,且一般項目(無標識項)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占比≤20%。企業需在現場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提交報告,經復查合格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 未通過檢查:關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占比>10%,或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占比>20%。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注: 合理缺項項目需企業書面說明理由,并經檢查組確認。
2. 其他監督檢查
- 通過檢查: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能當場整改完成。
- 限期整改:有項目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整改完成。
- 對于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將依法依規處理,特別是影響產品安全、有效性的情況,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嚴肅處置。
三、實施要求
1. 即日起執行: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印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食藥監械監〔2015〕239號)同時廢止。
2. 加強培訓宣傳: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對《規范》及《指導原則》的學習培訓,確保監管人員和企業人員準確理解和執行。
3. 強化監督檢查:嚴格按照《指導原則》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確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有效實施,保障公眾用械安全。
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并及時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反饋至國家藥監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