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部門發文:推行醫療器械“陽光采購”
關于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人社醫〔2016〕1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關于完善公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關于印發2015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衛醫發〔2015〕64號)等要求,為完善醫療器械(尤其是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規范醫療器械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醫療器械供應保障體系,加強對醫療器械全過程的綜合監管,確保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在市政府總體規劃和安排下,現就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陽光采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規范,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采購納入“陽光采購”統一管理
自2015年7月起,本市建立了“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市陽光采購平臺”),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已全部上線使用。市陽光采購平臺是一個直聯醫療機構、醫藥企業和監管部門,支持多種采購模式,適應現代化醫藥商務模式和物流管理,覆蓋醫藥產品招標、采購、配送、使用全過程,政府相關部門共享共用信息的實時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具有統一性、公益性、服務性、監管性等特性。
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在原醫療器械采購工作的基礎上,應充分借鑒藥品“陽光采購”的成功經驗,使用全市統一的醫療器械統編代碼和字典規則,規范醫療器械采購流程,利用市陽光采購平臺已互通互聯的有利條件,實現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并依此開展對醫療器械采購、配送、支付、結算等相關活動的實時監控,杜絕“線下采購”等現象,保證采購、配送、支付、結算信息的性和準確性,使醫療器械采購的陽光化運作不留“死角”。
此次納入“陽光采購”的醫療器械范圍暫定為醫療機構可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其他醫療器械將視情況逐步納入“陽光采購”。
二、嚴格執行,完善和加強醫療器械采購和實際情況信息的準確性
在本市醫保、衛生計生、食藥監、物價等多部門共同努力下,市陽光采購平臺整合建立了全市統一的醫療器械統編代碼和字典規則,實現了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維護、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提高了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配送)企業在采購、配送、使用過程中的數據一致性和準確性,實現了醫療器械全流程的實時動態監控。
在此基礎上,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依照市陽光采購平臺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對其自身的醫療器械管理系統進行對接接口改造,與市陽光采購平臺實現醫療器械采購、入出庫和賬務等的自動化互聯,以及采購單據和賬務的自動化流轉與處理;依照統一發布的醫療器械統編代碼信息進行本地系統維護,包括接收醫療器械基礎字典與規則信息、比對并更新本地的相關字典;使用醫保結算專網(包括前置機與通信線路),通過市陽光采購平臺開展醫療器械采購活動。
尚未建有醫療器械管理信息系統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建成符合市陽光采購平臺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的醫療器械管理信息系統,并完成與市陽光采購平臺對接,按時開展醫療器械“陽光采購”。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配送)企業依照市陽光采購平臺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對其自身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改造,與市陽光采購平臺自動互聯,實現醫療器械采購的全部各類單據和賬務的自動化流轉與處理;依據統一發布的醫療器械統編字典與規則信息同本地的基礎信息進行比對,發現有差異之處,須及時通過技術接口或業務渠道提交維護。
三、公開,多方共享醫療器械采購、配送、使用信息
為實現醫療器械“陽光采購”,管理部門將通過以下多種方式,在指定網站、媒體或通過相關工作機構公開和公布醫療器械采購、配送、使用信息:

